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13
第一条引资范围
凡在颍州区投资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第二条准入条件
落户颍州区的新建工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少于2000万元;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。
第三条优惠政策
一、工业项目优惠政策
(一)扶持政策
1.项目投资强度达100万元/亩,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万元/亩;达120万元/亩,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.5万元/亩;达150万元/亩,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3万元/亩。
2.符合动工建设条件,交地后3个月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,12个月内主厂房完工并投产的,达到投资强度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万元/亩。
3.投资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生产厂房:50%以上面积为2层(或单层厂房檐口高度达到8米以上),达到投资强度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1万元/亩;100%面积为2层或50%以上面积为3层以上,达到投资强度、投资速度,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万元/亩。
4.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/亩,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1万元/亩;年纳税额达到2万元/亩以上,一次性扶持发展基金2万元/亩;
5.上述4项累计最高扶持发展基金不低于6万元/亩。
6.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,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不足2亿元的,每亩再扶持1万元;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不足3亿元的,每亩再扶持2万元;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不足4亿元的,每亩再扶持3万元;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亿元不足5亿元的,每亩再扶持4万元。此项扶持资金待投产纳税之日起,一次性扶持。
7.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,可采取“一企一议、一事一议”的办法,给予政策扶持,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、奖励政策。
(二)奖励政策
1.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,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,从投产年度起,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(不含教育费附加、城建税,下同),前3年按80%奖励给企业,后2年按50%奖励给企业(凡投资机械制造、电子电器、汽摩配件、高新技术产业的,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)。
2.从投产年度起,5年内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、1500万元、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分别按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(扣除第1条奖励后的纳税额)另给予企业5%、8%、10%的奖励。
3.对参与颍州区工业企业改造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,新增投资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,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,对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按外来投资所占比例享受1、2条奖励政策。
4.对参与颍州区工业企业改造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,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、6000万元、1亿元及以上且正常经营的,分别一次性给予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、26万元、60万元奖励(含市奖励部分)。合同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执行。
二、现代商贸物流优惠政策
凡在颍州区投资物流配送中心、大型购物中心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、旅游景点建设、四星级以上酒店(含四星)等服务业项目并注册的,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—1亿元的,从经营年度起,2年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按20%奖励给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—3亿元的,从经营年度起,3年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按30%奖励给企业;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,从经营年度起,5年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按40%奖励给企业。
三、规费优惠政策
凡颍州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一律按下限减半收取。
第四条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,以上所需扶持、奖励资金从专项基金列支。
第五条本优惠政策自批准之日起执行,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。